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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医生担任公司或合伙企业股东的限制

2016年02月22日11:07    来源:人民网-健康卫生频道    手机看新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2015年1月13日,卫计委、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要求最大程度上简化多点执业程序,鼓励探索备案制。在政策支持下,医生集团纷纷成立,探索新的执业方式。

为助推国家医改,至瑾律师对于在现阶段的多点执业过程中,体制内医生作为非公医疗机构股东的法律限制作出简要分析。

一、体制内医生的分类

体制内医生指在公立医疗机构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及在医院担任管理职责的人员。根据体制内医生所在的公立医院的性质,体制内医生又分为两类:

一种在按照事业编制管理的公立医院任职,这类体制内医生我们称之为事业编体制内医生;另一种在按照公务员编制管理的公立医院任职(国家党政机关的卫生室等),这类医生我们称之为公务员编体制内医生。

二、体制内医生成为非公医疗机构股东的法律限制

事业编体制内医生可以作为非公医疗机构股东或合伙人,但有下列情形的不可以成为股东:处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或者是国企领导人的配偶、子女。

公务员编的体制内医生不可以成为非公医疗机构股东或合伙人,原因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不得设立公司。《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国家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二)依照(各省市编办认定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参照(党的机关、工青妇机关、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不得设立公司。

(三)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不得设立公司。根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因此,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不得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四)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设立公司。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01]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五)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因此,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

(六)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关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因此,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

(七)国有企业领导不得设立公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执行)》第5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因此,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可以投资成为股东。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上述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主要是由于这些人员因承担法律职责而拥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权或检察权、审判权、处罚权等,这些权力是用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手段,要防止这些权力被个人用来谋取私利。(作者:北京至瑾律师事务所 侯浩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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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许心怡、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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